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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八)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项工作。
  (九)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切实保障居委会的合法权益和依法行使职责
  (一)居委会成员的产生和撤换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二)居委会在研究与驻本居住地区单位有关问题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有关单位要遵守所在地居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居委会成员到驻本居住地区单位和有关部门联系工作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热情接待和积极支持。
  (三)有关部门不能把不属于居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交给居委会承担,确需居委会帮助完成的,经与居委会协商同意后,再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居委会拒绝有关部门直接布置的工作。
  (四)居委会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居民活动组织权;居民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决策管理权;居民公约监督执行权;集体财产管理权;自有资金支配权;居民参军、招工就业推荐权;五好家庭、文明单位的评议权。
  (五)产权属居委会的办公、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经济实体等用房、设备以及居委会的收入、上级下拨的办公经费归居委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上收、平调和挪用,审计、财政、民政部门每年要对居委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六)各单位要教育职工增强居民意识,支持居委会的工作,参加居委会的有关活动。居民要尊重和爱护居委会成员,积极配合工作。对干扰、妨碍居委会工作的居民,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一)配齐配强居委会领导班子,居委会成员原则上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通过招聘、选派、选聘等方式推荐,依法选举产生。要把年龄轻、文化素质高、热心居委会工作的同志推选到居委会工作。要把居委会成员的推荐与机关干部的交流、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结合起来。家属委员会成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街道办事处可选派机关干部协助居委会工作。
  (二)要逐步改善居委会成员的年龄和文化结构,新当选的居委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居委会成员的最高年龄原则不超过65周岁。为减少居委会成员职数,居委会党支部成员与居委会成员可交叉任职。
  (三)居委会要建立健全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委会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居委会成员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和考核检查等项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居民公约》,使居委会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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