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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厅办函[1997]191号 1997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上海经验,就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在解决长期制约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突出问题方面有所突破。现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转发你们,供借鉴参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1997年5月26日)


各地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政权的基础,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城市工作的落脚点。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上海经验,开创武汉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新局面的决定》(武发[199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创建文明城市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现对居委会建设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居委会的工作任务
  (一)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二)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履行法定义务。
  (三)加强本居住地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四)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居民生活排忧解难。
  (五)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邻里团结。
  (六)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社区管理,发动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本居住地区整洁,搞好绿化、美化。
  (七)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两劳”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和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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