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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农村民政工作的意见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农村经济的要求,是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配套工程。各级民政部门必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灾民救济、社会救济和扶贫、社会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自1986年以来,各级民政部门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改革了救灾款的使用办法,建立了救灾扶贫周转金;走出了社会救济与扶持生产相结合的新路子;大力发展敬老和五保供养事业,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了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建立和发展了以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为特色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优抚安置等服务网络及经济实体和储金会、储粮会等,形成了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网络并不断扩大其履盖面。这些,初步构成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但以往的改革,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为主的条件下进行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继续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继续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在深化改革的基础上,建立救灾工作分级管理责任制及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管理体制,逐步做到小灾由地、县财政补贴,中灾由省级财政补贴,大灾、特大灾由中央财政补贴,保证灾后不冻死人、不饿死人,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
  (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开展社会互助。根据形势的需要,有计划、有领导地开展城市支援农村、富裕地区支援贫困地区的群众性社会救助活动,发动社会各界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济困社会募捐活动,拓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救灾扶贫储金会、储粮会、互助农场和拥军优属服务队等各种社会互助组织,不断开拓社会服务新形式、新领域,使社会服务成为救灾扶贫的民间渠道。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救灾减灾的国际合作,积极争取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开展对祖国大陆的救灾扶贫捐赠活动。在条件具备时,建立救灾扶贫基金,收支结转,滚动增值,平年以收补歉,灾年用以弥补救灾款的不足。
  (三)因地制宜地组织灾民生产自救,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实践证明,兴办救灾、救济、扶贫、助残和优抚安置经济实体,是组织灾民、贫困户、优抚对象和残疾人生产自救、摆脱贫困的有效途径。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加速发展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已开办的经济实体,要切实加强管理,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有条件的企业经过试点,实行股份合作制;要上规模、上效益;对素质差、经营不善的,该整顿的整顿,该合并的合并。各地要充分发挥广大在乡退伍军人的力量,广用军地两用人才,使他们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骨干。要管好用好救灾扶贫基金,充分发挥基金效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投资兴办救灾扶贫服务公司,开展收购、加工、发放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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