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委会组织法》
颁布施行四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
(民办函[1993]262号 1993年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明年1月1日,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
《居委会组织法》)颁布施行四周年。为进一步推进
《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居委会的建设,经研究决定,明年元旦到春节期间,各地要组织开展
《居委会组织法》颁布施行四周年纪念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学习、宣传
《居委会组织法》。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广大街道、居委会干部认真学习
《居委会组织法》,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居民和辖区内的各单位进行宣传,使之进一步提高执行
《居委会组织法》的自觉性,支持居委会的工作。
二、组织开展纪念活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报告会、表彰会和走访慰问等形式,总结交流贯彻落实
《居委会组织法》、开展居委会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表彰好人好事,激励居委会干部奋发向上的精神,增强光荣感和责任感。要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请领导同志出面,与居委会干部或居委会代表座谈,以体现党委、政府对广大居委会干部的重视和关怀。
三、努力为居委会排忧解难。当前,居委会建设和工作中存在不少困难。要通过纪念活动,深入调查了解居委会建设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扎扎实实地为他们办几件实事,使居委会更好地在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