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下拨救灾工作补助费的通知
(民发[1999]121号 1999年12月17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追加1999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的通知》(财社字[1999]20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拨给你省(区、市)救灾工作补助费 万元,专项用于补助你省(区、市)民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灾害评估信息系统”和救灾通讯网络,补充和更新救灾车辆及计算机设备,提高灾害救助与管理水平,其中 购置补助费 万元。
望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加强资金的管理,并尽快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分别报告民政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