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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受灾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生活进行救助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对受灾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生活进行救助的通知
(民救函[1998]254号 1998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受灾问题也很突出,为保障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受灾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生活灾后救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灾后生活救助问题。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已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受灾职工和城镇居民当前的生活困难尽可能通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解决。各地,尤其是各重灾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受灾城镇职工和居民进行摸底调查,对于因灾造成城镇职工和居民生活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要及时纳入当地的保障范围,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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