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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经贸委、民政部、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防病药品供应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经贸委、民政部、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救灾防病药品供应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机发[1998]26号 1998年8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救灾防病药品供应和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管局已于近日先后发出《关于使用中央国家储备药品的紧急通知》(卫机发[98]29号)、《关于切实加强对救灾防病药品质量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国药管办[98]53号)、《关于积极组织救灾防病药品生产供应的紧急通知》(国经贸发[98]60号),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救灾防病药品是保证灾区人民和抗洪大军身体健康、确保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的基本物质保证。救灾防病药品的供应、调拨要简化程序,无论从何种渠道筹集的药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必须尽快运往灾区,解决救灾防病的急需。
  二、申请和调拨中央国家储备药品,必须按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关于使用中央国家储备药品的紧急通知》精神办理,并由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接收,按灾区需求及时转送至灾区医疗机构和救灾防病医疗工作队。
  三、严格按药品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对救灾防病药品质量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加强对供应灾区药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保证灾区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严防假劣药品流入灾区。
  四、各级民政部门和接受捐赠机构已接受的捐赠药品,凡不符合救灾防病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必须按照药品监管局紧急通知的要求办理有效手续,方可调运。民政部已接受的捐赠药品通过药品监管局协调捐赠地药检部门,办理上述手续;各地方民政部门和捐赠机构已接受的捐赠药品,由当地药政药检部门负责办理。
  五、在受灾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工作者要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在全心全意做好疾病治疗和预防工作的同时,严格履行医疗规程和用药规范,重视医疗、用药安全,防止医源性感染、药品过敏和毒副作用反应,严禁使用未经批准和过期失效药品。
  六、严格药品管理,建立方便工作、手续清楚的药械管理制度,注意节约用药,减少不必要的药品使用,杜绝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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