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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关于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紧急通知
(民电[1998]第245号 1998年8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目前,一场轰轰烈烈的救灾捐赠热潮正在全国各地掀起,一些国家、国际组织、国外民间团体也主动提供援助。为全面做好救灾捐赠工作,民政部日前发出了《关于组织好救灾捐赠工作的紧急通知》(民救电(98)234号)和《关于组织好救灾捐赠工作的补充通知》(民救电(98)235号),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现就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发放、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全国人民和国际社会对灾区群众的关心和支持及时送给灾区人民,让每个灾民切实体会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主义优越性。必须认识到,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关系到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每个灾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得有丝毫疏忽大意。
  二、分配救灾援助款物要严格按照援助者的意愿,必须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除定向捐赠外,所有捐款一律用于帮助灾民恢复住房,帮助灾民恢复重建倒塌房屋。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要做到统筹安排,重点使用,不得平均发放,严禁挪用。要迅速、及时地将救灾捐赠款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克服困难,度过难关。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以及其他营私舞弊问题的发生。所有救灾捐赠款物一律实行无偿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和变卖转卖。
  三、救灾捐赠物资的发放要遵循以下规定:粮食、食品、衣被类,发给缺粮、缺衣少被而又生活困难的灾民;燃料类,煤炭可发给缺柴的灾民,汽油、柴油由各级救灾组织用于救灾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一律交给灾区医疗抢救单位统一管理,安排使用;建材类如水泥、木材、钢材一律用于无房户灾民修建房屋,帐篷、油毡等物主要用于无房户灾民的临时居住和搭建简易住所;化肥、农药、薄膜等农用物资全部用于灾民恢复生产;交通、通讯、办公设备类,如水上交通工具、电话机、传真机等一律由民政部门统一分配使用。
  四、发放捐赠物资及用捐款安排的灾民倒房重建项目实施时,要适当拍摄一些带有捐赠者标记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以便今后准备接受援助者对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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