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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的通知

  (三)对于发运和回收的储备物资及时进行清点,保证储备物资的完整和安全;
  (四)定期向民政部报送调用回收储备物资的费用结算情况。
  六、申请使用储备物资,必须由受灾地区的省级民政部门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同意后,由民政部向代储单位发出调拨通知。代储单位接到调拨通知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运并代垫运费。
  七、申请单位要做好接受发放工作,及时对储备物资进行清点核查,并向民政部和代储单位反馈接收情况。救灾工作结束后,申请单位要负责做好储备物资的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工作,并将储备物资发运回代储单位,同时向民政部和代储单位反馈使用和发运情况。
  八、调用储备物资发生的省际间运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并及时与代储单位结算,逾期不结算的,按天收取运费价款1%的滞纳金。储备物资在使用期间发生破损,无法修补使用的,由申请单位按照当时该类物资的市场重置价向民政部结算赔偿金,专项用于储备物资更新。逾期不结算的,按天收取市场重置价款1%的滞纳金。
  九、储备物资经费由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管理费三部分构成,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救灾资金,从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中列支。
  (一)储备物资的购置经费是指购置储备物资所需经费。由财政部根据事先与民政部商定的储备物资种类、数量核定。每年由财政部下拨给民政部,由民政部负责使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相应抵顶下年度的财政拨款。
  (二)储备物资的更新经费是指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因非人为因素而报废的物资进行更新所需经费。由财政部根据民政部申请更新储备物资的计划报告核定。每年由财政部下拨给民政部,由民政部负责使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相应抵顶下年度的财政拨款。
  (三)储备物资管理费是指代储单位因管理储备物资所发生的代储物资仓库占用费、代储物资维护保养费等项费用。由财政部按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3%核定,每年由财政部下拨给民政部,由民政部负责与代储单位进行结算。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管理费支出,并相应抵顶下年度的财政拨款。
  (四)储备物资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因素破损需要折价报废、变卖的,先由代储单位向民政部、财政部报告,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经民政部、财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报废和变卖处理。报废和变卖处理的储备物资及其价款要及时报财政部备案,所得价款上交民政部用于抵顶储备物资更新经费。因管理不善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毁坏的储备物资,其更新经费由代储单位负担。
  (五)储备物资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管理费属专项救灾资金,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民政部每年年初统一向财政部报送储备物资经费预算收支计划,年度终了编报经费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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