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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中解决好灾民口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粮食购销
体制改革中解决好灾民口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救函[1993]137号 1993年6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去年以来,随着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各地粮价逐步放开,救灾粮随行就市,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灾区群众的生活安排出现困难。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5月23日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中解决好灾民口粮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3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解决救灾粮的差价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对于安排好灾区群众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望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积极落实救灾粮的差价补贴款。各厅(局)要尽快核准每年的因灾救济人口、安排的救灾粮数量和当地粮价,测算出本地所需差价补贴款数额,做出具体方案报省(区、市)政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商有关部门,切实落实救灾粮的差价补贴。
  二、要把救灾粮差价补贴款切实用到灾民身上。救灾粮差价补贴款,要与中央安排的灾民生活救济费统一下拨,用于灾民口粮救济。一定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切实保证灾民生活不出问题。
  三、要落实借粮政策。目前,夏荒已临,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灾区调查了解情况,对缺粮户登记造册,分类排队。对那些救济款安排不足,又无其他谋生手段的灾民,要摸清底数,及时向政府汇报,会同财政、粮食等部门落实借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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