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切实解决部分应保未保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将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的地方根据当地财政拿出的保障资金数量来确定保障人数,在地方财政紧张的情况下,以附加其他限制条件的办法在困难人员中选择最困难的予以保障,使一部分按规定应保障的对象未享受保障;二是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尚未按属地管理原则把中直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三是1999年下半年按中央要求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一些地方尚未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新增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各地要以高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深入落实
《条例》,纠正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尽快将本地中直企业职工家庭等应保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都能得到保障。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认真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所需资金均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省级财政尚未列支最低生活保障金预算的,要尽快列出预算,用于本地中直企业、省属企业和困难县市的资金补助;省级已列支但数额不足的,要设法弥补。各地还应适当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之需。要加强调查和政策理论研究,解决好工作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工作经验,树立典型,纠正偏差,规范运作。
三、搞好最低生活保障同前两条保障线的衔接
在当前“三条保障线”并存的情况下,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掌握本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中贫困人口的情况,主动同当地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互相沟通情况,及时协商,齐心协力,步调一致,共同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
对于目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存在部分不落实和失业保险覆盖面小的情况,民政部门首先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保证让那些已享受其应得的待遇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同时要严格按照“三条保障线”的衔接顺序和各自的分工,明确职责,不能将那些应由前两条保障线保障的人员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以免造成政策上的混乱。对那些因长期无法享受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等待遇而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可报请当地政府决策后,采取临时救济的方法解决其实际困难。
随着国有企业三年解困目标的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这一阶段性的保障措施将完成其历史使命。此后,有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将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在最长24个月的失业保险期后,一些未能重新就业的困难人员将陆续进入最低生活保障网,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量增加。对此,各级民政部门应做好充分准备,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