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深入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民发[2000]11号 2000年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所有城市和有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均已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也于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这项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为深入贯彻实施
《条例》,依法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牢固建立起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
《条例》为准绳,依法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各个工作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城市贫困居民的关心和爱护,对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宣传,使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
《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要以
《条例》为准绳,制定或修改本地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要加紧制定,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出台;已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的,要对其中与
《条例》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或调整。按照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和
《条例》的精神,对那些不居住在县政府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各地也应逐步将他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准确理解和执行
《条例》,各地在具体制定、完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如遇到把握不准的政策问题或新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与部里联系,共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