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将农垦企业职工纳入地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函
(民函[1999]65号 1999年10月26日)
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解决黑龙江省垦区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金的请示》(黑民救函[1999]23号)以及民政厅、财政厅《对省农垦总局<关于落实垦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的请示>的批复》(黑民办[1998]18号)均收悉。我们认为,你省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将辖区内农垦企业排除在外,不符合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应予纠正。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民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通知》和《条例》还明确规定,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这项规定的具体含义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实行属地化原则,即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辖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不管其有无工作单位,不管其单位隶属关系、经费渠道如何,不管是地方企事业单位还是中央企事业单位,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都属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按规定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通知》下发后,各地都进行了认真贯彻,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辖区内的中央企业纳入当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也有少数地区将中央企业排除在外,要求中央财政解决经费,影响了这项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为此,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3号)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条件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保障范围。最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31号)又再次强调,对中央直属企业中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各地必须实行属地化管理,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