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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各级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有关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各级敬老院
 发展院办经济有关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办函[1993]118号 1993年7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积极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的情况和困难,得到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院办经济的支持。现将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各级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有关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税二(1993)53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希望各地积极努力,多做工作,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推动院办经济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各级敬老院发展
            院办经济有关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税二[1993]53号 1993年4月1日)

各区、县税务分局:
  我市各级敬老院(含养老院、社会福利院。下同)是赡养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的社会福利单位,为支持敬老院兴办经济实体,减轻国家、集体和群众负担。现根据市领导谈心服务精神,对敬老院兴办的经济实体有关征免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各级敬老院兴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实体除国家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行业和产品外,可自企业生产经营有收入月份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有关规定酌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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