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党政领导和民政部门认为,如果不能稳妥地解决农村特困户的生活困难问题,势必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民政工作社会化的进程。为此,吉林省把解决特困户的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农村工作和民政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对特困户的困难进行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特困户综合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
二、基本做法
吉林省经过长期的调查研究和实践,摸索出解决特困户生活困难的基本做法: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户制宜,建立健全特困户综合社会保障制度,发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帮助特困户解决吃、穿、住、医和儿童上学等困难。主要采取了以下八项具体措施:
(一)帮种口粮田。对家庭成员尚有一定劳动能力或生产管理能力的特困户,由村组织义务工帮助他们种好口粮田,解决特困户的吃粮和烧柴问题。1991全省特困户自产粮食人均170公斤,多的户人均可达250公斤以上,50%的户可以自行解决吃粮问题。
(二)转包责任田。由各村负责为特困户有偿转包无力经营的责任田,收入归特困户所有。或者由集体收回特困户无力经营的土地,重新分配或使用,每年给特困户固定的补偿,用以保障他们的生活。转包责任田可收取粮食和柴禾,也可收取现金。1991年全省为特困户转包土地8810万亩,收取转包费352.4万元,占特困户生活保障总额的27%。
(三)集体补助。根据国务院《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关于公益金用于“特别贫困户补助”的规定,乡(镇)村集体用公益金或统筹费对特困户给予一定的补助。1991年全省集体补助特困户484.2万元,占特困户生活保障总额的37%。
(四)地方拨款补助。有条件的县、乡(镇)财政、乡(镇)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拨出一定资金,用于特困户补助。1991年全省地方拨款156.1万元,占特困户生活保障总额的12%。
(五)社会捐助。许多地方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捐赠款物,用于帮助特困户。1991年,全省共捐赠27.2万元,占特困户保障总额的2%。
(六)国家定期定量救济。长期贫困或受灾较重的乡(镇)、村,地方和集体不能全部保障特困户生活,民政部门从救济费中列支一定比例,对特困户给予定期定量救济。1991年全省共支付特困户定救费291.4万元,占特困户保障总额的22%。
(七)减免负担。县、乡(镇)、村分别为特困户减免农业税、乡统筹费、村提留、学杂费、义务工等负担。1991年全省为特困户减免各项费用206万元,特困户户均减免1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