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自贡市农村
敬老院等级达标试行标准》的通知
(民办函[1992]183号 1992年10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四川省自贡市民政局在加强敬老院科学管理,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中,制定了《敬老院等级达标试行标准》。我们认为,他们制定的《标准》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现予以转发,供参考。
附: 自贡市农村敬老院等级达标试行标准
一级敬老院试行标准
一、供养标准
1.供养人员年人均消费水平达到800元。
2.每人每月零用钱8元以上。
3.年人均供给口粮260公斤。
4.年人均食用油5公斤。
5.实行了统一标准、统一负担、统一提留、统一兑现的以乡(镇)统筹办法实施敬老院统一管理。
二、住房
1.院址要求:通电、通车、靠场镇或靠乡(镇)政府,具备较优越的办院条件。饮水卫生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环境绿化覆盖面达到80%。
2.住房标准:人均住房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含生活用房)。
3.房屋质量:有内外装饰、布局合理、美观适用、宽畅明亮。
三、生活配套设施
1.宿舍配备物品:
衣被柜,每人一个(格);吊扇或台扇一把;热水瓶每人一个。每间屋水桶一个。
2.个人配备物品:
新式床(高低床)一张,(夫妻两人一张大床);床头柜一个;沙发或藤椅一张;床上用品要夏季配凉席、蚊帐、扇子、单人毛巾被一条;冬季配厚垫两盖;取暖用品一个,衣帽鞋按季节配备齐全,每人一个洗脸盆。
3.文体、文娱活动室:配有适合老人活动的器械、牌,有彩色电视机,有40册以上书刊,订三种以上报纸,并配有电风扇。
4.医务室:配有专兼职医务人员,有一定数量的常用药品。
5.厨房:冰箱、橱柜、炊具等设备齐全。
6.食堂:有统一美观的桌、椅、碗橱,并配有电风扇。
7.有公共厕所,有坐便器,有浴室、洗衣机。
四、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