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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60年代初期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按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对待的通知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60年代初期精减下放职业制
 武装民警按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对待的通知
 ([86]公发33号 1986年11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民政、财政厅、局:
  60年代初期,公安机关领导的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部分实行工资制,享受职业制警察待遇的警士作了退职、退伍精减下放回乡处理。为了切实解决精减下放的职业制武装民警的生活困难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民[1982]城14号文件精神,对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退职、退伍精减下放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业制武装民警,按照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同样对待,享受同时期精减下放退职职工的同等待遇,从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发。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解决。
  二、对于1960年底以前的少数退职、退伍在乡的职业制武装民警,亦可按退职职工对待,比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同期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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