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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批示精神报送清理民政行政审批结果的函

  9.审查建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依据《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1995年10月17日发布);
  10.取得执业资格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注册登记,依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38号,1997年4月16日发布);
  11.审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销中国福利彩票的资格,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8]12号,1998年9月24日发布)。
  (三)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项目有1项,其适用范围和依据如下: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依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6号发布)。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项目有7项,每个行政审批项目的适用范围和依据如下:
  1.中国公民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
  2.指定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
  3.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依据《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1992年8月25日发布);
  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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