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性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
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号发布);
3.审核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1992年8月25日发布);
4.审批建立经营性公墓,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1992年8月25日发布);
5.审批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婚姻介绍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1994年12月6日发布);
6.审批评残对象的伤残等级,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号发布)、《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公发[1996]18号,1996年11月19日发布)、《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1997]国安发(人)5号,1997年8月20日发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法发[1998]6号,199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发布);
7.批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及华侨和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
8.审查事迹特别突出的牺牲人员是否符合革命烈士条件,依据《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1980年9月3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