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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批示精神报送清理民政行政审批结果的函

  2.地方性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号发布);
  3.审核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依据《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1992年8月25日发布);
  4.审批建立经营性公墓,依据《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1992年8月25日发布);
  5.审批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婚姻介绍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1994年12月6日发布);
  6.审批评残对象的伤残等级,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号发布)、《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公发[1996]18号,1996年11月19日发布)、《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1997]国安发(人)5号,1997年8月20日发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法发[1998]6号,199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发布);
  7.批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及华侨和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
  8.审查事迹特别突出的牺牲人员是否符合革命烈士条件,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1980年9月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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