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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批示精神报送清理民政行政审批结果的函

  11.批准经本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
  12.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婚姻登记,依据《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民[1983]民20号,1983年3月10日发布);
  13.审核社会福利企业的社会福利性质,依据《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0]民福发21号,1990年9月15日发布);
  14.审定地方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1992年10月4日发布);
  15.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民政部门负责),依据《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民事发[1997]14号,1997年5月8日发布);
  16.地方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7]28号,1997年10月6日发布)、《民政部、外经贸部对<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民社函[1998]118号,1998年5月27日发布);
  17.审批本级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1998年10月5日发布)。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项目有11项,每个行政审批项目的适用范围和依据如下:
  1.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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