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认定地方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救灾宗旨,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2号发布);
5.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6.审查本机关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7.批准地方性社会团体刻制印章,依据《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发布);
8.同意在市级和县级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及迁移市级和县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依据《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号发布);
9.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依据《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
10.审批举办社会福利机构,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