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各部委所属的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7]28号,1997年10月6日发布)、《
民政部、外经贸部对<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民社函[1998]118号,1998年5月27日发布);
(二十三)审批地方中国福利彩票销售额度,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8]12号,1998年9月24日发布);
(二十四)审批本级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1998年10月5日发布)。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和部门文件为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有36项,其中以法律为依据1项,以行政法规为依据的14项,以国务院文件为依据的1项,以部门规章为依据的10项,以部门文件为依据的10项。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的行政审批项目有17项,每个行政审批项目的适用范围和依据如下: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民政部门负责),依据《民政部关于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3年8月17日国务院批准,民[1983]民94号,1983年8月26日发布);
2.审核举办地方性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发布)、《
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号发布);
3.地方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