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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批示精神报送清理民政行政审批结果的函

  (十二)审核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0号,1998年6月17日);
  (十三)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0号,1998年6月17日);
  (十四)审核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1998]60号,1998年6月17日);
  (十五)审定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0号,1998年6月17日);
  (十六)批准全国性社会团体刻制印章,依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发布);
  (十七)同意在全国及省级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及迁移省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依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号发布);
  (十八)批准经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
  (十九)核定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数额,依据《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1]8号,1991年6月20日发布);
  (二十)审定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1992年10月4日发布);
  (二十一)审批外国商会聘请外籍工作人员,依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1996年1月22日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19号,1998年12月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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