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批示精神
报送清理民政行政审批结果的函
(民函[2000]77号 2000年7月6日)
国务院法制办:
按照朱镕基总理批示精神和你办《关于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关于清理行政审批的批示精神的通知》(国法[2000]38号)要求,我部对民政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并在此基础上对每个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清理结果和我部意见报告如下:
一、民政部负责审批的项目共有24项,其中以行政法规为依据的10项,以国务院文件为依据的5项,以部门规章为依据的3项,以部门文件为依据的6项,每个行政审批项目的适用范围和依据如下:
(一)批准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牺牲人员为革命烈士,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二)全国性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
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号发布);
(三)外国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号发布);
(四)审核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特定残疾人专用品免税申请,依据《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7年1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1997年7月2日发布);
(五)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1992年8月25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