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民政系统“三五”
普法总结、评估和验收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1999]79号 1999年10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按照全国普法办公室的部署,全国“三五”普法工作将于2000年结束。据此,民政系统“三五”普法规划实施开始进入考核验收阶段。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三五”普法的总结、评估和验收工作,没有完成学习计划的,要抓紧补课,赶上普法规划实施的进度;已完成学习计划的,要认真总结经验,评估普法效果,搞好考核验收。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部“三五”普法办公室制定了《民政系统“三五”普法考核验收标准》,作为各级民政部门“三五”普法总结、评估和验收工作的依据。各地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并以省为单位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部普法办公室。
附:《民政系统“三五”普法考核验收标准》
附: 民政系统“三五”普法考核验收标准
一、开展簧法工作情况
(一)是否配备了普法工作专门人员;
(二)是否建立、健全了普法责任制,对普法工作起到了保障作用;
(三)是否结合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效果如何;
(四)对修订、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新颁布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做了哪些宣传工作,这些宣传工作在贯彻实施中是否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学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