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档案资料
查阅借阅规定》的通知
(民办发[2000]12号 2000年12月18日)
各司(局)、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部档案资料的查阅、借阅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结合工作实际,我们重新研究制定了《民政部档案资料查阅借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民政部档案资料查阅借阅规定》(民办发[1996]15号)废止。
民政部档案资料查阅借阅规定
为加强对民政部档案资料的查阅、借阅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查阅、借阅范围
(一)民政部档案资料主要供部机关、部直属单位内部查阅,外单位(包括各地民政系统)因工作需要查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及查阅者本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或身份证),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可随时查阅本单位历年的档案资料;若因工作需要查阅其他单位的档案资料,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三)民政部档案资料一般仅供查阅,特殊情况可以借阅,但需从严掌握;借阅档案资料的范围仅限于部机关、部直属单位。
二、审批程序
(一)查阅、借阅档案资料须填写“查阅、借阅档案审批单”和“档案资料利用效果登记表”。
(二)查阅、借阅本单位的档案资料,须经本单位综合处或办公室同意;涉及保密内容的要经本单位领导审批。
(三)查阅、借阅其他单位的档案资料,须经有关单位的领导审批。
(四)部党组会议纪要、部务会议纪要、部长办公会议纪要,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资料的查阅,须经办公厅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借阅的,须经有关部领导审批。
(五)上级机关查阅民政部的档案资料,须经办公厅领导同意。
(六)外单位查阅民政部的档案资料,须经主管部领导或办公厅领导审批。
三、其他具体事项
(一)查阅、借阅档案资料,要爱护使用,严禁丢失、撤换、剪裁、污损、折绉档案资料,或在档案资料上任意勾画、涂改、描摹等。
(二)摘抄、复印、照拍档案资料,须经查阅审批单位同意,涉及保密内容的,须经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由档案资料馆审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