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强部管社团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0]127号 2000年5月24日)
各司局、部管社团,各直属单位、中国老龄协会:
为了进一步明确部管社团外事工作的原则、程序、纪律和行为规范,坚定地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社团管理的指示和外交部有关外事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就我部直接管理的社团外事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社团因公出访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出访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团组的确定和人员的组成应坚持业务对口、职级恰当、人员精干、经费许可、勤俭节约的原则。
(二)出访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于3至5天;一次访问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往访国家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如确有需要,应补报请示。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一般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三)同一社团负责人(秘书长以上)一般不同团出访,同一社团同期或短期内不分别组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临近国家。避免出访过于集中在少数热点国家(地区)的现象,从严掌握敏感领域的对外交流。
(四)参加国际会议要从严掌握,应限于有关国际组织规定我国有义务必须出席或对我国有重大利害关系,对我国民政事业有重要作用的国际会议。议题重大的国际会议,应由民政部统筹安排,组团参加。
(五)涉及敏感的政治问题而没有相应对策的国际会议,不应参加。对具有政治背景的组织、团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国际会议,不宜出席。
(六)严格控制社团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出访。特殊情况须报民政部批准。
二、社团因公出访的审批程序
(一)社团因公出访应在出访前两个月提出请示,备齐所需各类材料,讲明事由、目的、邀请单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出访请示先经业务主管司(厅、局)提出意见后报外事司,由外事司负责办理报批事项。
(三)社团人员出访,处级(含)以下干部,由外事司审核后报主管业务和主管外事的部领导审批;司(局)级干部,由主管业务和主管外事的部领导审核后,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部级干部由民政部会同外交部(或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