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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单位
 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办发[2000]5号 2000年3月30日)


各直属单位、部管社团:
  为加强直属单位档案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直属单位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有关业务工作服务,根据《民政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直属单位档案是民政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本单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 直属单位的办公室是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并接受部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直属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民政部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组织开展立卷归档工作;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开展档案利用,为本单位的工作服务;
  (六)按规定向部档案资料馆移交档案。
  第五条 直属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及工作情况建立档案,一般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和其它专门业务档案等。
  第七条 为保证档案种类齐全,直属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标准,并报部档案资料馆备案。
  第八条 凡应立卷归档的材料,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立卷归档,所属业务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据为已有。
  第九条 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可参照《民政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程序》和《民政部文书档案案卷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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