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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网站
 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办发[2000]1号 2000年2月25日)


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
  《民政部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暂行办法》已经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政部上网信息签发单(略)

           民政部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民政部网站形象,宣传民政工作,保证网站发布的信息及时更新、准确可靠,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信息的采集
  各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提供拟上网发布的信息。
  二、信息的内容及种类
  各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认为需要公众了解的民政信息,如新闻、业务动态、办事指南、热点问答等均可上网发布。
  拟上网发布的信息由指定的信息员以电子文档、照片、图表、音像、数据等形式向信息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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