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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民政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
  (六)民政部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部长协调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七)民政部领导批办事项的落实;
  (八)民政部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九)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第三章 督查程序

  第八条 登记。督查室对部督查事项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无论何种渠道转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以及民政部领导的批示先送督查室,由督查室逐一进行登记,按程序处理。
  第九条 立项。重要督查事项应当立项。立项一般一事一项,内容复杂的可分解成若干具体项目然后再立项,报领导审批。
  第十条 拟办。督查室对有关督查事项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具体承办单位(会办单位)、办理时限及办理要求等。
  第十一条 交办。拟办意见经领导审批后,由督查室负责交办。交办应当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具体。
  第十二条 办理。对督查室交办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要求认真办理。查办件一般在30天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应特事特办;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应以文字形式说明原因,并且适时报告阶段性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督办。督查室对督查事项.实行经常性的督促与检查,了解办理情况,发现矛盾和问题,由办公室厅及时协调解决。对落实民政工作重大部署的综合性督查项目,一年内至少进行两次集中督查。
  第十四条 反馈。督查事项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及结果书面反馈部督查室。反馈应一文一事,并注明交办文号。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应如实、全面地反馈落实情况:既要有成绩经验,又要突出落实中遇到困难、出现的矛盾、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反馈情况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后,送督查室。
  第十五条 督查室利用《督查工作》,及时通报督查工作情况。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办公厅是督查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下设民政部督促检查工作办公室(简称督查室),作为办事机构;各司(局)综合处设督查员,由综合处负责人担任,具体承担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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