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督促
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发[1999]80号 1999年10月21日)
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
《民政部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督促检查工作(简称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各项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对上级机关和本级机关所作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及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进行督促与检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要紧密围绕中心工作,依据部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领导的批办意见进行。
第四条 督查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工作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注重实效,杜绝形式主义。
第五条 督查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办公厅负责部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司(局)负责做好其主管业务的督查工作。
第六条 督查工作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重要文件资料妥善保存。
第二章 督查任务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民政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民政部重要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等进行督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或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中涉及民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交由民政部办理的事项;
(四)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交办的有关民政工作的建议、意见、提案办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