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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信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信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发[1999]31号 1999年8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司 (局):
  为了加强对民政信访工作的领导,提高信访工作水平,现就民政信访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政部信访办公室是部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业务的职能机构,是部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听取群众呼声的渠道,也是展示机关思想作风的窗口。民政部信访办公室在办公厅领导下,负责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征集人民建议,指导民政系统的信访工作,整理报告信访情况和统计资料,结合信访业务对民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信访工作涉及的业务司(局)要及时向信访办公室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遇有重要来信来访特别是重要的集体上访和群体上访、值得研究的疑难信访问题,信访办公室可以协调有关司(局)安排接待,必要时,由部领导出面接待。
  二、中央领导及部领导交司(局)、信访办公室办理的信访事项,民政部交地方民政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必须深入实际,了解情况,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根据交办函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妥善处理并如实报告处理结果。对逾期不办、敷衍塞责、处理意见不予落实,甚至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承办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其上级组织和当地政府信访部门,情节严重的提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民政部交地方民政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查处阻力很大的,部信访办公室可直接派人到基层督查办理,有关典型案例,经批准,可以送新闻单位刊发内参或公开报道。
  三、对于人数众多的集体上访,要耐心做好工作,稳定情绪,防止事态扩大,然后由上访人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反映情况,必要时由信访办公室协调有关司(局)联合接待,并及时向办公厅和部领导报告。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动联系共同接待,必要时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出面协调;涉及地方工作范围的,及时通报来访人所在的地方行政机关,必要时请地方民政部门来人共同处理。对于自身处境艰难,失去生活信心,有轻生念头或危害社会治安倾向的来访人员,要耐心开导,稳定情绪,同时积极联系有关方面解决问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采取应急措施。对于多年上访的老户,要在摸清主要问题的前提下,采取请上来或走下去的方式,与当地民政部门及有关方面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尽可能把他们稳定在当地,防止重复上访。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信访机构每半年要向部信访办公室报送一次信访综合情况,并及时报送各地有关信访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及重要信访事项;处理民政部转办的信访事项;负责查办督办民政部交办的信访事项。部信访办公室要通过《信访简报》、《信访情况》等信息渠道,转达党中央、国务院、中央领导同志以及民政部、部领导关于信访工作的意见,反映信访工作动态,交流信访工作经验,通报办理信访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组织协调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为加强对民政系统信访工作的指导,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全国民政信访工作会议,研讨民政信访问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安排部署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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