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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五、办公厅负责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长协调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
  十六、民政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分三种: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会议;民政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司(局)召开的非全国性的小型座谈会、研讨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确保会议质量。以司(局)名义召开的非全国性的小型会议,每年不超过两个。
  十七、严格会议管理,坚持会议计划制度。各类会议必须由办公厅审核、协调,根据会议批准权限报批。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会议,主力单位应于上午11月中旬将会议计划(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等)报办公厅,经办公厅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各司(局)超额召开会议,必须报经部长办公会议批准。
  十八、召开各类会议,统一由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各业务司(局)不得自行下发会议通知。经批准的会议,所需经费经办公厅按规定标准审核后,由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列支。会议结束后15天之内,主办单位要将会议总结报告报部领导并送办公厅。
  十九、召开各类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公文、电报审批、办理和阅(办)件办理制度

  二十、各司(局)报送办公厅审批的各种公文,按照《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民政部关于电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报民政部的请示、报告事项和由国务院办公厅转民政部办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事项,由办公厅按照部领导的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部长审批。

督查制度

  二十二、对领导决策、决定、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办理,是部机关做好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方法。办公厅负责部机关督查工作,督查工作办公室设在秘书处,负责督查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督查事项的登记、立项和跟踪,督查工作信息收集和反馈,督查工作的评比等日常工作。各司(局)设督查员,其职责是落实督查工作的各项规定,做好本司内部督查事项的登记、立项、分办和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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