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会议制度

  九、民政部实行集体领导和部长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度,重大问题须经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长协调会议研究决定。
  十、部务会议成员由部长、副部长、办公厅主任、各司司长、各局局长组成,由部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部署安排全局性工作;
  (二)讨论决定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研究制定综合性工作计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部工作计划;
  (三)审定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法律法规草案,审定部颁规章;
  (四)研究决定以部名义表彰的全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讨论其他需要部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部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印发会议纪要。
  十一、部长办公会议成员由部长、副部长、办公厅主任组成。由部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受委托主持工作的其他副部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民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审定拟下发的重要文件;
  (二)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重要措施;
  (三)讨论决定机关行政事务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决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事项;
  (五)其他需要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部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印发会议纪要。
  十二、部长协调会议成员由会议主办单位的分管部领导和司(局)负责人、所涉及业务的分管部领导和司(局)及办公厅负责人组成。部长协调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民政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或为提交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作前期的协调、论证。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视研究情况印发会议纪要。
  十三、虽应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议,但所涉议题时限过紧,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的,可采取以阅代议方式处理,即由部长、副部长传阅审定。
  重大问题的审议一般不采用以阅代议方式。
  十四、部务会议的议题由部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确定;部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部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受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确定;部长协调会议议题由主管部长确定。上述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应在两日内由办公厅主任审阅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发送范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