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民发[1999]11号 1999年8月5日)
各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老龄协会:
按照部党组整改方案的要求,《民政部工作规则》已经1999年7月26日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工作规则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民政部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各项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政令畅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民政部门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孺子牛”精神和“勤政为民,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甘于奉献”的部风;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遵守纪律、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担负一定领导责任的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全局观念,注重团结协作,共同搞好工作。
三、部机关各司(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把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四、民政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对部长负责。
五、部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民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部长出差、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主持工作。
七、部办公厅主任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八、部机关各司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