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发布日期:2001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1日)废止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厅办发[1999]5号 1999年5月18日)
各司(局):
新修订的《
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民政部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文划分
民政部公文包括在开展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和电报。
民政部公文分为正式公文和非正式公文两类。
正式公文
(一)民政部令
发布行政规章。
(二)民政部公告
1.发布全国行政区划变更、命名、更名等事宜。
2.其他以民政部名义发布的重大事宜。
(三)民政部行政复议文书
1.民政部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2.民政部补正复议申请通知书。
3.民政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裁决书。
4.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
5.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
6.其他行政复议文书。
(四)民政部行政处罚文书
1.民政部行政处罚告知书。
2.民政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民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4.其他行政处罚文书。
民政部行政复议文书和民政部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五)民政部文件
1.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工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2.向国务院请示有关工作。
3.批复经国务院批准的县级行政区划变更、地名变更和其他民政职能范围内的请示类公文。
4.发布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其他规定性的通知等。
5.印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民政工作的指示和部领导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