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要立足本地实际,全面总结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以来的各项工作,提出新世纪头五年本地区整体民政工作和各单项民政业务改革与发展的宏观目标、主要任务、工作思路和落实措施。
三、调研方式
(一)对目前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现状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清理,明确哪些业务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思路已经明确或基本明确,实施的手段、条件已基本具备,有关的政策法规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哪些方面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在明确了调研内容的基础上确定调研主题,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带着问题深入实际下基层。
(二)运用调查会和小型座谈会的形式,围绕调研主题,把客观情况弄全弄准,在全面掌握实际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讨论,深入思考,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正确意见和建议,并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概括和提炼,形成有高度、有深度、有操作性的成果,要杜绝无的放矢的空谈和泛泛而谈。对调研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组织精干班子,集中力量,在小范围内进行攻关性研讨。座谈研讨可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民政系统勤思考、有见识的实际工作者参加。
(三)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的积极性,有效整合民政系统的调研力量,选择上海、山东、河北、河南、广东、四川、山西、陕西、辽宁等省(市)与部综合调研组就综合调研课题进行联合调研。
四、进度和经费
各调研任务承担单位(包括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省、市民政厅、局)必须在1999年底以前完成年度调研报告,2000年10月底以前完成课题研究报告,交部办公厅、政策研究中心。部将对调研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在适当时候对调研成果进行评比和交流,优秀成果结集出版。
从部长基金中安排60万元调研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局性综合调研,以及各司(局)专题调研的补助。由办公厅、政策研究中心会同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具体掌握、安排。
附件:关于印发《1998—1999年度调研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厅办函[1998]182号)
附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1998—1999年度调研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厅办函[1998]182号 1998年9月29日)
各司(局):
1998年9月18日,第七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了1998—1999年度的调研工作,形成了《1998—1999年度调研工作的安排意见》,现印发各司(局),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