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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民办发[1997]12号 1997年4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我部结合实际,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经各地政府和民政部门积极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据调查和反映,有些地方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强行收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现象仍然存在,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民负担重,已成为影响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突出问题。如不坚决加以解决,势必伤害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妨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影响基层政权的巩固,危及国家的长治久安。民政工作对象主要在农村,许多工作与农村、农民息息相关,民政系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无旁贷。各级民政部门务必从政治、全局的高度看待这个问题,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精神,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办好农村的各项民政事业,真正为农民群众造福。
  二、坚决禁止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
  1.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的规定,只准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精装每对9元,简装每对2元),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严禁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凡涉及民政部门自身搞的“搭车”收费,要立即坚决停止;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代收的其他费用,要坚决抵制。各地要争取以政府的名义发布公告,作出社会承诺,以取得群众的监督。对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屡禁不止的,县以上民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办婚姻登记业务,并进行清理整顿。整顿期间由上一级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
  3.要把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分开。前者是行政执法,后者是经营服务。婚姻服务必须坚持自愿、便民利民的原则,严禁借婚姻登记强制婚姻当事人购买纪念品、书刊,接受各种形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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