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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各司(厅)、直属机关党委处(室)机构设置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被《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部机关各司(局)、厅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的通知(人劳字〔1998〕56号)取代)

民政部关于各司(厅)、直属机关党委处
 (室)机构设置的决定
 (民办发[1993]13号 1993年9月27日)


各司(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
  经部党组研究决定,部机关办公厅、各司、直属机关党委(人教司)的处(室)机构设置如下:
  一、办公厅
  1.办公室
  2.民政部政策研究室
  3.民政部法制办公室
  4.综合处
  5.秘书处
  6.宣传处
  7.信访办公室
  8.保卫处
  二、优抚司
  1.办公室
  2.拥军优属处
  3.抚恤处
  4.事业管理处
  5.烈士褒扬处
  三、安置司
  1.办公室
  2.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3.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
  4.复员干部和退役义务兵志愿兵安置处
  5.军供站管理处
  四、救灾救济司
  1.办公室
  2.救灾一处
  3.救灾二处
  4.社会救济处
  5.扶贫指导处
  6.减灾办公室秘书处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司
  1.综合处
  2.监察处
  3.标准处
  4.系统管理处
  六、社会福利司
  1.办公室
  2.福利生产管理处
  3.福利事业管理处
  4.社区服务处
  5.技改处
  七、基层政权建设司
  1.办公室
  2.城市工作处
  3.农村工作处
  八、区划地名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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