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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关于因公来部人员的接待和部领导参加各类公务活动的安排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关于因公来部人员的接待和
 部领导参加各类公务活动的安排的规定》的通知
 (民办发[1993]3号 1993年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民政部关于因公来部人员的接待和部领导参加各类公务活动的安排的规定》已经1993年4月14日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关于因公来部人员的接待和部领导
            参加各类公务活动的安排的规定

  为做好地方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同志因公来我部的接待工作,科学地安排好部领导的各项公务活动,提高办事效率,现就地方及中央国家机关同志因公来我部的接待和部领导参加各类公务活动的安排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党委、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副省(部)级以上领导来我部商谈工作,原则上由部领导出面接待,办公厅负责安排。
  二、地方党委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厅局级干部来部商谈工作,除与部领导有约定的外,一般由办公厅或有关司局对口接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直接向部领导汇报,由部办公厅请示部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民政系统厅(局)负责同志来部商谈工作,原则上由对口司局负责人接待。如有重要事项同部领导面谈,由部办公厅请示部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四、其他人员来部商谈或汇报工作,根据所谈内容,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五、地方部门和社团一般性业务或礼仪活动,部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一些重要活动需要部领导参加的,有关单位要提前与部值班室联系,由部值班室报办公厅领导统一安排。
  六、部领导公务活动统一由办公厅负责安排,具体工作由部办公厅值班室承担。今后,凡需部领导出面接待的事宜,均应事先与部值班室联系(约定的除外)。各司局凡接到邀请部领导参加活动的信函,请及时转部值班室办理。
  七、部值班室、部领导秘书、各司局及后勤服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态度和蔼、热情周到地接待好地方和部门的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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