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机构改革办公室关于各司厅机构
设置及人员编制的通知
([1988]民人函208号 1988年10月15日)
各司、厅,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国机编[1988]7号文件精神,在各司、厅制定“三定”方案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协商,部党组于1988年10月10日、14日研究确定了部机关处级机构设置及各司、厅人员编制。现通知如下:
一、办公厅
设十个处,一个办公室,编制96人。处室的名称为:
1.综合处
2.秘书处
3.档案资料处
4.宣传处
5.信访办公室
6.保卫处(同时为厅办公室)
7.行政处
8.财务处
9.接待处
10.基建处
11.房产管理处
二、基层政权建设司
设三个处,一个办公室,编制23人。处室的名称为:
1.办公室
2.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处
3.城市基层政权建设处
4.培训处
三、优抚司
设四个处,一个办公室,编制30人。处室的名称为:
1.办公室
2.拥军优属处
3.抚恤处
4.事业卫生处
5.烈士褒扬处
四、安置司
设四个处,一个办公室,编制33人。处室的名称为:
1.办公室
2.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3.计划处
4.退伍军人安置处
5.军供站管理处
五、救灾救济司
设四个处,一个办公室,编制38人。处室的名称为:
1.办公室
2.救灾处
3.社会救济和五保处
4.救灾合作保险处
5.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处
六、社会福利司
设五个处,一个办公室,编制31人。处室的名称为:
1.办公室
2.老年人福利处,
3.残疾人福利处
4.社区服务处
5.福利生产管理处
6.假肢管理处
七、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