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五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干休所的修建工作;指导过去接收安置的地方退休干部、工人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制订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
制订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掌握、发布灾情,组织考察灾区、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国内外捐赠和国外授助的救灾款物;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农村五保和敬老院工作;建立和发展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开展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负责农村扶贫扶优工作。
(五)农村社会保险司
制订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社会福利司
制订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导城乡福利生产及其技术改造工作,监督对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残疾人康复工作;协调老年人福利工作;指导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七)基层政权建设司
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制订、修改有关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规;指导先进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的表彰活动;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推广村民自治活动。
(八)区划地名司
制订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行政区划总体布局,制订设市预测规划;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监督检查县以上行政区划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省际界线勘界工作,调处省际边界争议,向国务院提出仲裁建议;管理和指导全国地名工作,参加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
(九)社团管理司
制订社团管理法规,负责全国性社团和在华外国人、在大陆港澳台同胞组建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地方社团管理工作;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社团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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