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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五)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各地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六)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推动地方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负责自治州、县(旗)、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组织省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省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向国务院提出仲裁建议;指导地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主管地名管理工作,制订地名管理法规;指导地方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制订社团管理法规,负责全国性社团和在华外国人、在大陆的港澳台同胞组建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管工作,协调和指导地方收容遣送和安置农场的管理工作;处理在华印支难民的有关事务。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政部设十二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内设机构是: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调查研究和制订民政工作政策法规;负责部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国性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统计、档案、信访、保卫、保密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协调各司和直属单位的工作。
  (二)优抚司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制订抚恤优待法规,调整标准,完善优抚制度;审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三)安置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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