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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3]86号 1993年12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附: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民政部。本着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指导思想,结合民政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民政部“三定”方案
  一、职能转变
  (一)弱化直接管理。将婚姻案件的复议、培训民政干部、管理黄山和厦门全国军离退休干部疗养院和区,划地名研究、社团咨询服务等职能,分别移交给地方、事业单位和社团承担。
  (二)理顺部内工作关系。将原政策法规司与办公厅合并,强化办公厅的综合协调职能;将分散于各司的财务工作集中由计划财务司管理,使现有的民政经费发挥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合理设置机构。加强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及农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机构,将原来业务性质相近、业务比较单纯的婚姻管理司与社会事务司合并。
  二、主要职责
  民政部是国务院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部分社会保障工作,部分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订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开展国际减灾活动。
  (三)管理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制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
  (四)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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