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3]86号 1993年12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附: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民政部。本着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指导思想,结合民政部的实际情况,制定
民政部“三定”方案。
一、职能转变
(一)弱化直接管理。将婚姻案件的复议、培训民政干部、管理黄山和厦门全国军离退休干部疗养院和区,划地名研究、社团咨询服务等职能,分别移交给地方、事业单位和社团承担。
(二)理顺部内工作关系。将原政策法规司与办公厅合并,强化办公厅的综合协调职能;将分散于各司的财务工作集中由计划财务司管理,使现有的民政经费发挥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合理设置机构。加强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及农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机构,将原来业务性质相近、业务比较单纯的婚姻管理司与社会事务司合并。
二、主要职责
民政部是国务院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部分社会保障工作,部分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订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开展国际减灾活动。
(三)管理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制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
(四)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