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管理殡葬设备的科研、生产;指导地方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
15.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地方收容遣送站和安置场所的管理工作。
16.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17.指导中国残联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和民政部的主要职责,设置14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各司(厅)的职责如下:
1.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值班、保卫、宣传、信访、机关行政后勤工作;协调各司局和直属单位的工作;起草部分综合性文件。
2.基层政权建设司
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日常工作;拟定修改有关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规;指导乡镇干部和村、居委会干部的培训;指导先进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的评比表彰活动;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3.优抚司
主管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研究制定抚恤优待法规,调整抚恤标准,完善优抚制度;审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4.安置司
主管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志愿兵及过去接收的地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退休工人、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干休所的建设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研究制定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5.救灾救济司
主管农村救灾和城乡社会救济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管理、发放救灾款物,接受分配外援救灾款物;开展农村基层社会保障试点和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试点;负责农村扶贫扶优工作。
6.社会福利司
主管全国社会福利工作,研究制定社会福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城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和农村敬老院等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协调老年人工作;指导城市社区服务和农村五保工作;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指导福利企业技术培训、技术改造、质量管理和标准计量工作;对城乡福利生产进行宏观政策指导;研究制定福利生产保护与扶持政策;主管假肢科研与生产。
7.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