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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民政厅印制婚姻证件请示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民政厅
印制婚姻证件请示的复函
(民办函[2000]47号 2000年3月22日)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印制婚姻证件的请示》(黔民厅[2000]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构改革后,由于工作职能转变,各省委托有关厂家制作婚姻证件不再报我部批准。你厅委托贵州民政劳动服务公司印制厂制作你省使用的婚姻证件,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关于更改婚姻证件内芯水印等问题的通知》(民事函[1996]221号)要求,使用规定的婚姻证件内芯,保证婚姻证件质量,保证婚姻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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