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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对改革婚姻登记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对改革婚姻登记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厅办函[1998]92号 1998年6月9日)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进行婚姻登记体制改革的请示》(鄂民事发[1998]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厅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在10个县、市进行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是积极、有益的探索,对完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改革过程中,要坚持依法登记、方便群众和按规定收费的原则;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情况;要在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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