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侨居第三国的外国人与
中国公民结婚所需证明有关问题的复函
(厅办函[1997]167号 1997年6月23日)
大连市民政局:
你局4月17日《关于侨居第三国的外国人与中国人结婚所需手续的请示》收悉。经商外交部领事司,答复如下:
侨居美国的马来西亚公民Kong Voo Liau申请与我国公民结婚,应要求Liau提交其现居住国(美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考虑到当事人移居美国时已成年,因此还应要求其提供由马来西亚公证机关出具,并经马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移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若马驻华使、领馆为其开具在马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我亦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