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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结婚登记当事人申请更改所持结婚证上姓名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结婚登记当事人申请
更改所持结婚证上姓名问题的复函
(厅办函[1997]122号 1997年5月4日)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台胞谢里兹所持结婚证申请更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结婚证作为证明婚姻状况的法律证件,是不能改动其内容的。台胞谢念兹在使用结婚证时,可持台湾有关方面批准其更名的台胞证和户籍誊本,证明已将谢里兹改名为谢念兹。为此,请你厅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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