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1991年5月29日(91)司公字
第98号“关于为继承在港遗产申办有关
公证书及收取公证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了解,近年来继承香港地区遗产的当事人少报或隐瞒遗产数额,少交公证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保证公证费的收取,我部(80)司发公字第96号《摘要转发中国银行有关征收公证费问题的建议》已作出明确规定,现再通知如下:
一、香港同胞为继承遗产要在内地办理公证书的,可建议其委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或新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或委托上述信托有限公司向国内公证处申办公证。
二、为掌握死者遗产数额、价值,保证公证费的收取,公证处可请继承人或其境外受托人与南商银行信托有限公司遗产部公证书组人员联系。公证书办好领事认证后,公证处应将公证书直接寄南商银行信托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核实死者遗产,并按规定向境外继承人或其受托人收取公证费和手续费后,将公证书发给当事人。公证处不应将公证书直接寄给境外当事人或交给内地申办人。